這真是大哉問, 某我駐點的單位為了這件事還在地震….

中午, 有人發難, 發了一份外頭找到的正式文件還啥子的:

勞基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明訂19個應放假之國定假日及紀念日,五一勞動節即屬此19個節日之一,即只要勞工的正常工時為每二週84小時者,五一勞動節應休假一日。

有些事業單位為了要配合公務機關週休二日,經過工會或者勞資會議同意採用變形工時的作法,例如:將每二週4小時的工時調移至週一至週五工作,即每日工時為8小時24分時,每二週工時仍為84小時,則國定紀念日則仍未減少,因此勞動節仍應休假一日。

若事業單位為配合公務機關週休二日,勞雇雙方約定工作時間為週一至週五工作,每日8小時,每二週工時為80小時,且已將五一勞動節調移至某週週六以達到週休二日目的者,則五一勞動節當日無須給假。至於事業單位工作時間之約定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實施週休二日且無調移休假日之措施,勞動節應放假一日。

然後, 沒多久, 有人回了一封 “工會法”

為保障勞工權益, 促進勞資和諧,提供工會法,僅供同仁參考
第一條:工會以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知能,發展生產事業,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
第二條:工會為法人。
第三條:工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
指導、監督。
第四條: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

山雨欲來風滿樓啊~~~~結果, 沒半個人跳出來回應….不過呢, 基本上我今天是放假來加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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