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
17
這兩天, 某以日期為名的知名 blog 說, 轉貼請註明出處, 我看了笑笑, 聽說他們自己也沒有作到喔… (不信? 去看他們丁丁事件的懶人包吧, 有把原出處我的 URL 列上去?) 再來, 某個王八蛋 blog (知不知名我就不知道了), 很習慣把 coscup 的主辦人少列一個我, 同理可證.
其實, 公理自在人心. 某些事你心裡有數那不是你自己原創的, 充其量只是 “整理” 一下, 這樣如果你要去主張你的權利, 那是你自己的事, 但是如果你的整理需要背負社會/法律等等責任, 那就很有得商量了. 網路時代, 素材的取得愈來愈容易, 所有權的查證愈來愈難. 十年前, 台灣地區某知名資安廠商就有在紙本廣告 (這個很明顯是商業行為了吧) 裡夾帶我的網站資料, 未事先徵詢我的意見, 抓到之後丟了個 mail 去砍劈, 還有寫悔過書回來, 說真的, 抓到是運氣好.
不過老實說, 2.0 時代, 似乎還沒有認真把網站掛 adsense 算作是商業行為, 以這樣的說法 “禁止營利為目的的轉貼”, 似乎無法被禁止. 此外, 把 blog 架在商業 BSP 之上, 作者轉載其他人的文章, 又該不該算是 “營利為目的的轉貼”? 這樣的介定會愈來愈模糊, 最後的結果就是告也告不完, 以及主張不完的版權/所有權.
我覺得最可笑的是一堆盜版軟體網站和動畫網站所講的盜連
還有就是一堆人喜歡在這些東西裡加上自己的logo…..
說到著作權,講一個發生在自己身上的真實例子。
話說有一天我和我老婆在看電視的時候發現沒啥電視好看,就開始亂轉台。好死不死轉到一台正在撥海外婚顧特集,我們就停下來看一下,沒想到居然在電視上看到一家婚顧正在用照片說明他們辦過的希臘婚禮,看著看著突然覺得照片很眼熟,後來發現是我和我老婆的照片。我們的希臘婚禮從頭到尾都是我自己辦的,根本沒找甚麼婚顧,更誇張的事他還把其中一張照片我們兩個人修改掉。我們看了超生氣。
後來也還蠻戲劇化的,我老婆把這件事寫在 Messenger 上,居然有人看到後跑去告訴該節目的製作人,然後製作人打電話給我們說如果我們要告該家婚顧的話他們會配合提供節目錄影協助。不過我們早就用 MCE 把重播錄下來了。最後是該家婚顧道歉了事。
Robert 長輩你應該去跟他要一筆廣告費啊啊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