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二下午 (6/26), 我收到回信了, 老實說, 官僚說法, 週三 (6/27) 早上我回信打槍, 下午該 Team 小頭 (應該是) 馬兒先生就來電致歉了…致歉的內容不重要, 起碼該單位確實有誠意, 確保接下來不會再發生類似狀況. 下面是引述相關信件內容, 有點鳥窩大便流, 不喜勿入啊啊…

收發信人就省略了, 先來官方回覆:

您好~ 感謝您的來信指教

關於您對於人才資料庫個人資料的來源有一些疑問,於此跟您簡單的說明

OSSF 2006年底開始,進行台灣自由軟體名人的邀請活動,邀請的對像主要
以活躍在台灣自由軟體界的社群人士為主。

此活動的主要目的,主要是希望著實記錄台灣自由軟體的發展,供未來研究及推廣
的一個方向。

而為協助自由軟體名人的快速進駐,因此事先透過網路搜尋,取得使用者已公開的
個人資料,並以邀請的方式來進行

這是先前您收到邀請信的原因,因您的資料完全是透過網路搜尋得來的,因此難
免有些錯誤,和您說聲抱歉,另外,未取得您的同意就自行將搜尋得來的資料,
自行幫您填入系統中,造成您的困擾,也和您說聲抱歉。

但有必需要澄清一點,OSSF並無透過任何不法管道或方式,取得您的任何資料
,如私自取得ICOS註冊資料。

以下,簡單的說明你個人資料的來源,及邀請步驟,供您參考。

**您的個人資料來源**

依研討會(如ICOS)大會手冊上 的與會者姓名及網路ID,均透過網路
搜尋其個人公開的資料,包含基本資料、學經歷、專業技能等等。

如您的資料是於下列這個網址找到的

http://knightfeng.org/About_Me.html

目前這個網頁已被取下,但google 頁庫存檔 仍有存檔。

除上列資料外,我們並將使用者過去參加我們所辨活動中的角色,協助Key in 於系統中,
做個記錄,如ICOS 主持人

過程當中造成任何的不便,深感抱歉,敬請見諒

自由軟體鑄造場 敬上

打槍回去:

我直接引述信中幾段話, 前後段落順序稍作調整.

> 而為協助自由軟體名人的快速進駐,因此事先透過網路搜尋,取得使用者已公開的
> 個人資料,並以邀請的方式來進行

這是你說的. “取得使用者已公開的個人資料”

> 但有必需要澄清一點,OSSF並無透過任何不法管道或方式,取得您的任何資料
> ,如私自取得ICOS註冊資料。

這是你說的喔! “並無透過任何不法管道或方式”

> 除上列資料外,我們並將使用者過去參加我們所辨活動中的角色,協助Key in 於系統中,
> 做個記錄,如ICOS 主持人

所以你們的立論點是, 只要在網路上公開的東西, 你們就可以直接 “協助 key
in” 之後順理成章拿來用.

問題來了. 貴單位自己搞 CC, 應該很懂得所謂的授權. 難道會不明白, 就算是
公開資料, 沒有事先問人家的授權, 你也不能直接拿去用. 我沒有在網頁上說我個
人資料的授權模式, 你在倒資料進去之前, 連問都不問一聲, 這樣對嗎?

> 這是先前您收到邀請信的原因,因您的資料完全是透過網路搜尋得來的,因此難
> 免有些錯誤,和您說聲抱歉,另外,未取得您的同意就自行將搜尋得來的資料,
> 自行幫您填入系統中,造成您的困擾,也和您說聲抱歉。

這不是困擾, 而是違法. 我在 blog 上說的:

“什麼叫 “如果您認為…歡迎來信告知”? 我先揍你一頓, 再跟你說, 如果你認
為不舒服, 再請你告訴我?”

所以, 明天我也來搞個網站, 把中研院資訊所網站上的所有可以找得到的個人資
料通通倒進去, 然後發 e-mail “邀請” 各位長輩們參加. 反正只要冠上 “此活動
的主要目的…供未來研究及推廣的一個方向”, “如果您認為放在系統內有不妥之
處,歡迎來信告知”. 如果每個在網路上搞服務的人都來跟你這樣玩, 請問你感覺
好不好?

我只能說, 將心比心.

Best Regards,
-kn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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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omments untill now

  1. 應該是金魚大便流… 因為金魚大便是一串一串葡萄籽一般串成一大盤, 整盤都是沒營養的東西… 所以有人用來形容當年某人的文章 :p

  2. Robert Hu @ 2007-07-04 17:01

    Knight 對付這種機關不用客氣,請用個人資料保護法回應他,看來他們應該沒有去主管機管申請蒐集或電腦處理。

    另外第四條規定你可以要求他們刪除你的資料。之前東森一直寄電子報又無法取消,我就是引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條要求他們直接移除。

    第四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左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及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
    五、請求刪除。

    第十八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旳,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三、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四、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五、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有關之法規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第十九條非公務機關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登記並發給執照者,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

    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經登記及發給執。

    前二項之登記程序、許可要件及收費標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全文 http://www.dgbas.gov.tw/ct.asp?xItem=10116&ctNode=2286

  3. 大哥:

    用您的大名到 google 上查一查, 可以看到在 星星站上的精華區中,
    有您的生日, 地址和電話喔.
    當然也有我的啦! 唉!
    好在的是, 我搬家了.

    順便恭喜你饅頭快啃完了!

  4. 這個時候只有四個字: 感謝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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