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 沒興趣的朋友千萬不要進來, 老實說, 發 SPAM 不道歉, 還大聲亂嗆, 完全歪理. 應當事人要求, 全文一字不漏照引. 除了不想收到 SPAM 的信箱砍掉之外, 兩位混蛋亂發廣告信的當事人, e-mail address 我原封不動保留, 歡迎各大 SPAM 來掃.
From: 丁志仁 <alledu@giga.net.tw>
To: Knight Feng
CC: ajan121@yahoo.com.tw, hoho
Date: Mon, 24 Sep 2007 11:23:41 +0800Knight,第一請不要把我的名字寫錯。
mail的來源是我寫php把多年來寄來給我的信,其中所有收到信與去信的收件者、
副本收件者、寄件者全部錄成MySQL資料表,如果這樣做觸法,那麼所有郵件軟體
中「回信給所有的人」都是觸法的。其中很重要的判準就是公開與否。你的mail是當年你在籌辦 ICOS 時寫信請我幫忙,出現在寄件者中,該信寄給我、
馬兒、依利、ilya,原信如下:
主旨:Re: 請大家協助交稿
內文:
Hi marr,
At 2004/9/29 06:47:35 PM, you wrote:在 iii.org.tw 突鎚大半天之後, 我終於可以正常使用了.
![]()
> 我先針對「鑄造場」主題 (Foundry Session) 的內容資訊作補充說明:
>
> == 摘要說明 ==
> 廠商與多國政府均投入類似鑄造場的平台計畫,用以聚集專案資源及開發社群,除
> 了中研院資訊所的鑄造場計畫之外,我們邀請 VA SourceForge、VIA、IBM、
> NOVELL、SUN 等國際大廠,分享各自經營鑄造場系統的經驗,以及與開發社群互動
> 的效益,與會人士並可共同討論鑄造場系統所扮演的角色與功能。
>
> == 主持人 ==
> 張韻詩教授 (預訂)騎士剛剛去騎了一下馬 (就是 knight 找 marr 談過了), 根據這份摘要中預
計邀請單位的數量及水準 (馬兒如果到時只剩 ossf 你就丟人丟大了哇哈哈) 及
主持人的等級 (馬兒到時如果找不到 Jane Liu 主持你還是丟人丟大了哇哈哈),
我建議, 第二天的早上第一場, 我們改為單軌進行.至於大家的議程會不會被擠壓, 根據 marr 排出的時間表, 我們第二天可用的
時間從 5hr 增加到 6hr40min, 我讓出第一場以及最後一場, 還有 4.5hr, 丁丁
的 education 加 marr 的 academic 還有 5hr10min.因為一場 1.5hr 真的很難排, 我暫時先把 1.5hr 的一個 session 拆成兩個
45min 來用, 如果另一軌的丁丁和 marr 沒意見的話, 這樣我就可以多一個場次
出來再塞其他的東西了 (像 debian.tw, 不確定是不是 marr 已經找過 jserv).Best Regards,
-knight
————————————————————————-
——————–信文結束—–
此信的附件是大家要負責的 ICOS 各段議程對負責人的提示,就不錄了。
餘類似。
隨信寄上濾信的php給您當證據,如果覺得我違法,可以以此為證去法院告我。
我也很想知道中華民國的法律見解中,收到信可不可以用其mail寫信給對方?
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我用你寄來email,以此mail
寄信給你觸法有二要件:一是你未公開,二是有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兩樣
有一樣成立就可以了。你寄信給我當然不能主張對我未公開,那麼請明示「
1.所有人以此mail寄信給你,都有害於你的重大利益。
2.只要我寄信給你,就有害於你的重大利益。
3.我寄某一種類型的信給你,就有害於你的重大利益。」三種情形至少要有一種。
所謂有害你的重大利益,法律上是有界定的,不過我們從寬,以你主張的為準!
你不主張,我很難處理。 你一直不主張,就一直會收到我的信,而且內容不拘!至於「不要亂拿從貴協會舉辦活動取得的 e-mail 信箱濫發 SPAM 」的指控,
敬謝不敏,原數奉還。問協會助理就知道,協會的舊資料在舊伺服器掛點後,
已很難救回來,當然這是協會的錯,不是當時幫協會忙的人的錯。現在放租賃
主機上的資料,是孟君在操作,無干會務是不會去取用的。你以小人之心度君
子之腹啦。你和我之間的事不必扯上協會!— cut —
Date: Mon, 24 Sep 2007 12:50:10 +0800
我做人的原則:人敬我一尺,我敬人一丈。但也不卑不亢不怕事。
Knight 可不可以問我怎麼會有他的 email ? 可以。
Knight 可不可以要我不再寄活動的廣告信給他?可以,一句交待就解決了。
Knight 可不可以在沒弄清楚事情原委之前就胡亂指控協會胡亂指控我?不可以,
而且必須力爭。你在blog上指控SLAT「騙錢又辦事不力」罵SLAT全體理事是「相關混蛋」,而我是
「混蛋常務理事」。
結果是你以為我拿協會資料發信,而其實沒有,是你自己弄錯了。難道你就不欠
SLAT一個公道?至於我是不是可以拿你寄信給我的mail,寄信給你,法律上的問題上信已談清楚,
做人的問題本信你自行斟酌。
想當初你來信來電請我幫忙時,何等「前恭」,而如今罵起我來何等「後据」!如
果以相同標準,你用我的mail,
以不實的指控為基礎來信罵我混蛋不是更加不合理?更加符合法律上所說的「有害
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SLAT和你合作ICOS社群軌,並不是SLAT提議的,是KC帶著你們的提案來SLAT理事會
提議的,也不是SLAT要來佔你便宜。
去年你們辦COSCUP時,我就說越多人幫社群辦聚會越好,交待賜萍全力協助,為此
他還捨掉我們專案的其他行程來張羅。
今年合作就合作吧,過程中彼此都有出力,並沒有誰欠誰的問題,公文是你要求出
具的,用字是經你同意的,現在再來指控
SLAT在此事上對不起你,有欠公道吧!此事理虧在你,還要硬挺硬拗蠻幹亂罵在你,要適可而止也在你了。
果然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證,只要我寄任何信給你,你就有權利寄任何信給我? 這是甚麼歪理. 照這種邏輯全天下寄垃圾信的人都可以合法進行。
如果丁先生是用教改協會的名義發送信件,請問一下教改協會有沒有向政府申請處理個人資料的授權? Knight 有沒有授權教改協會使用他的 email 寄送教改協會相關廣告信? 如果都沒有,那教改協會的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更何況把所有人的 email 放在收件者資料夾這種沒常識又侵犯隱私的行為。
– O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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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丁先生可能要去找個好一點的律師來教他法律條文,所謂的未公開指的不是對你公開,指的是對外公開。如果資料交給你你就有權亂用那還需要甚麼個人資料保護法? 要保護的資料就是交給你但未對外公開的資料。真是…. (丟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