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拜六, SA 群英會會場外, 說要告我的某當事人主動跑來跟我握手… 至於其他對話內容, 不太重要, 反正在場多於 5 人可作證. 不過呢… 在我 blog 上的 countdown 會繼續倒數到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所提的效期 (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結束. 所以, 不確定還有沒有 "免費提供" 告乃特大的服務哩 *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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